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城市规划、村镇规划 、工程建设 、城市建设 、村镇建设 、建筑业、村镇建设、建筑业、住宅房地产业、勘察设计咨询业、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研究拟定城乡规划、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,研究拟定全县城乡建设发展战略,中长期规划,并指导实施,进行行业管理。
(二)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建设、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;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,呈报工作;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;管理城市建设档案。
(三)指导全县城市建设;负责城区市政设施、市政工程的建设与管理;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种城市建设设施的有偿使用工作;负责全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;主管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;负责城区排涝和排水管理工作。
(四)负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治理,城区市容市貌、环境卫生管理和城市规划监察。
(五)指导全县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;指导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;负责全县移民工作的指导和管理。
(六)负责全县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的管理。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;负责施工、设计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;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;负责建筑经济和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;管理工程监理和施工安全;负责管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。
(七)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安置行业管理工作,管理城区房屋拆迁安置工作。
(八)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;管理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;负责规范管理房地产市场。
(九)负责编制城区中长期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计划;负责编制、执行年度城市维护费收支计划;负责城区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投融资工作;归口管理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;负责机关和系统财务管理、内部审计、国有资产管理工作;负责集中征收全部城市建设收费。
(十)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。
(十一)负责全县建设行业科技管理,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;指导重大科技引进和创新工作。
(十二)负责全县城市规划、建设和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复议。
(十三)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、劳动工资、机构编制、社会保险、医疗保险工作;指导行业的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;负责直属单位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、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。
(十四)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,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。
(十五)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、监察工作和信访工作。
(十六)承办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|